化妆品备案查询官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http://www.sda.gov.cn/WS01/CL0001/ 2、点击页面上方,中间位置的“许可服务”版块。3、进入后找到左下方,”网上办事“版块,点击”更多“进入。4、中间位置,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化妆品备案查询官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化妆品备案查询官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2. 化妆品备案怎么查询?
  3. 化妆品备案怎么查询网站吗
  4. 在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到化妆品备案?知道的发下网址过来给我下,谢谢!
  5.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应去哪里查询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1、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点击页面上方,中间位碰消置的“许可服务”版块。

3、进入后找到左下方,”网上办事“版块,点击”更多“进入。

4、中间位置,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入。

5、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产品,点确认,如果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就会在下面显示了。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局衡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备案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桐吵做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查询方法:

1、打开任意浏览器旁源弊,搜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首页。

3、在页面首页选择“信息查询”选项,点运族进入裂镇页面。

4、页面导航栏中的网址既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二、化妆品备案怎么查询?

这个是国家局网站,可以查,国家法规要求是,上市产品必须先备案,但也有很多是没有备案的,自己多留意吧

1、打开百度搜索页面。

2、在搜索栏里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转到搜索页面。

3、在搜索页面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点击进入。

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界面找到“化妆品”点击。

5、进入“化妆品”界面,在左下角的化妆品服务菜单栏找到“网上办事”点击进入。

6、在“网上办事”页面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入。

7、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页面,点击“信息查询”。

8、进入信息查询页面,在信息查询里查讯所需的化妆品,再点击查询。

9、然后就有所查询化妆品的备案了。

这样化妆品备案查询的问题就解决了。

打开百度搜索页面。

2.在搜索框中输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入搜索页面。

3.在搜索页面找到“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击“进入”。

4.点击“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界面“化妆品”。

5.进入“化妆品”界面,在左上角化妆品服务菜单栏找到“在线服务”,点击进入。

6.在“在线服务”页面找到“国内非专用化妆品注册”,点击进入。

7.在“国内非专用化妆品注册”服务平台页面,点击“信息查询”。

8.进入信息查询页面,在信息查询搜索框中勾选需要的化妆品,然后点击查询。

9,然后是记录的查询修饰。

这样化妆品备案查询的问题就解决了。

三、化妆品备案怎么查询网站吗

打开网页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可以看见导航条里面有一栏化妆品,点击进枝源笑去

化妆品备案查询,在左下方有一栏化妆品许可服务,点击里面的:网上办事,打开网上办事以后大家可以看见,网上申请中间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去即可查询你所关注的化妆品是否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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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到化妆品备案?知道的发下网址过来给我下,谢谢!

国家食品药悔液品液前裤监督管理总局闹简官网上可以查询,

官网网址:

五、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应去哪里查询

查询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激派森局官网,在“化妆品”模块中羡仿点击“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明亩即可进入查询。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一、打开国家药监局网站
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开网站。
二、选择化妆品栏目
点击上方化妆品栏目,在快速搜索栏目选择点击”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
三、信息查询
点击信息查询,输入验证码,打开网页,可以看到产品名称,备案编号,单位名称三种查询方式。
四、备案编号查询
选中点击备案编号一栏,在搜索栏中输入要查询的名称,点击查询便可查到。
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颁发的网络信息许可证号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这么说,ICP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派知经营的标志,可随时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尘旦消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迟悉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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